化,并大量复活了
刑。
譬如: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
”、“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
,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
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斩立决?和斩监候有啥区别吗?”
“区别就在于一个你当场凉了,和叫了押金取保候审抓紧回家pa个孩子,隔天再凉”
曹七七再度使得众
凌
。
“能不能愉快玩耍了?”
众
纷纷抗议。
“行,没问题”
曹七七道:
中国古代自隋唐以来,死刑判决分为斩刑与绞刑两种。而明清两代同时又将这两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划分为“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两类,习惯称之为“立决”“监候。”
那些
质比较严重、案
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异议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同时不需要经过复核便可立即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对于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
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可朝审再作判决。
地址发布邮箱:Ltxsba@gmail.com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