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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四章 【法律的审判】(求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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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法律会审判他的罪行?

林画沉默,没有说话,她非常清楚地知道林书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法律会审判林卫国的罪行,会给出惩罚。

那么,在法律给出惩罚之后,她又该怎么做?

林书望着林画,沉默了片刻,说道:“真的对不起。”

对不起?

林画望着林书,觉得有些可笑,都在说对不起,既然都知道对不起,那么为什么一开始还要做对不起的事?

“你这话听着不会觉得很好笑吗?”

林画轻笑了笑,那笑容有些凄凉和悲伤。

……

德城,第一法院。

因为网上新闻报道和微博热搜,越来越多的关注德城二十一年前抢孩子事件,很多很想知道这场案子最后的审理判决结果。

中心座位是审判长,两边是审判员,在这个长桌下面的一个桌是书记员的位置,书记员的两边,也就是东西各一张桌,分别是检察官与被告的座位,书记员正对的方向是听庭的旁听席。

因为这件事是刑事犯罪,自然是有检察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林卫国自然自然也是有律师为其申诉。

作为这件事的受害,又或者是当事林画自然也是出庭,这期间自然也有林卫国的法律律师找过林画,希望林画能够出庭为林卫国说话。

这边聋哑作为真正的受害者,自然也是要出庭的。

其实案件审理十分清晰,因为林卫国从至尾都没有否认,相反都是十分清楚地认罪。

这边律师自然也会替林卫国申辩称,林卫国虽然犯罪,但是是把林画当做儿来养,从小到大都十分关心和疼,希望能够在这方面法官能够酌判决。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非常顺利的审判,双方并没有唇枪舌剑的锋,有的只是法律和的争夺,一方是依法力争,严诉林卫国当年对聋哑的伤害,另外一方是希望法官酌判决。

很显然,整个庭审的气氛都显得有些沉默。

随着最后法官的宣判,全场都沉默了,陡然间变得十分安静。

不管如何审理讨论,最终都是法律给出最后的审判。

其实正如之前林书和林画讨论过的,林卫国只能是以拐骗儿童罪论处,并不是拐卖儿童罪,而《刑法》里面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脱离家庭或者监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519时许,被告林卫国在德城市古路附近遇到聋哑江湘的儿,遂动了将孩子抢走由自己收养的念,不顾江湘的竭力阻拦,击打脚踹伤害受害江湘。以上事实,被告林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认罪……”

“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事实、定无异议。二、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节,有刻的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依法应从轻节。三、被告带受害儿回家的目的是为了收养,被告犯罪节轻微,社会危害少,应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原因,请求对被告适用缓刑。四、被告长期照顾抚养受害儿,供养其上学,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林卫国抢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脱离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且对受害江湘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欺凌弱势群体,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就此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卫国犯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折抵刑期1。)

二、被告林卫国平赔偿受害江湘神损失共计民币2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南省德城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就在这样的庭审下,一审判决下来。

不管是如何的亲疏远近,祈求原谅,将功赎过,最终判决的结果是——

有期徒刑四年!

这是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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