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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篇 账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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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到最后一个当事谢渊时,被告方代理律师又对其票对账单提出了质疑。

方晓认为,此案件要求的账单统计期间或者说对账期间是2015年3月1至2018年12月31,而谢渊的对账单仅仅打印了2015年3月1至2018年6月30的,缺失了整整半年时间的,这就有可能导致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有误。

所以,他要求我方提供谢渊完整的证据材料,或由法庭重新调取相关证据,也即谢渊被诉票完整的易明细。

其实,我们在收取材料,也就是接受当事的委托时,都要求当事提供统计期间完整的票对账单,因为这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依据,也是此类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材料。

但是,很多当事总是不理解,他们往往去证券公司只让打印自己有易部分的账单。

这就导致账单往往缺失几个月,甚至一年。

今天开庭的这个案件,票名称由“携和份”,它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为2015年3月19,揭露为2018年1月29,基准为2018年12月6,基准价为12.8元。

票索赔的条件为:必须在2015年3月19至2018年1月28之间买并且持有携和份这个票,才有资格参加诉讼,获得赔偿。

票对账单打印的统计时间段则要分两种况。

如果投资第一次购携和份这支票是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至揭露之间的,就本案而言,假设投资在2016年1月10第一次买携和份这支票,那么他需要打印票对账单的统计时间段就应该是:2015年3月1至2018年12月31

但是,如果投资第一笔买携和份是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前,比如2014年10月5,那么投资打印票对账单的统计时间段就应该是:2014年10月1至2018年12月31了。

因为,在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2015年3月19前投资者持有被诉票的数,将作为库存

假设投资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前持有5000,在实施至揭露之前买10000,同时拋掉5000,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可索赔数时,优先认为抛掉的是库存5000,而不是买的5000,也就是说揭露后,投资仍有10000可获得赔偿。

如果你提供的账单不反映库存况,岂不是少获赔5000

但大多数委托,总是把票索赔时间段和票账单打印的时间

段混为一谈,只打印虚假陈述行为实施至揭露之间的易明细。

这就给我们后期的损失核算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麻烦。

我们需要一个个同当事核实况,通知其补打票对账单。

有些委托一点就通,很快就按要求把账单补寄给我们了。有些委托你的苦婆心地、不耐其烦地向他解释了又解释,他还是磨磨蹭蹭、推诿找荐,最后愤愤的补来账单。

还有的委托,一百个不愿,最后冷冷拋出一句:“太麻烦了,我放弃吧!”

当然了,这仅仅是万分之一的少数顽固悲观派。

问,既然票索赔的时间段是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到揭露或更正之前买并且还持有的票,那么打印这段时间的对账单明细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打印到基准去,多打印那么长时间的对账单是何意义?

这就要讲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了。

依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规定》“第三十一条投资在基准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以及“第三十二条投资在基准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起至基准期间,每个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即基准价,乘以投资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这也就是说,票在基准及以前卖出还是在基准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计算的方式是不同的。

所以,只有完整的反映证券况的对账单才能显示基准之前或之后证券易状态,计算出来的投资差额损失才确。

而少任何一段易明细,都有可能导致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结果出现误差。

当然了,凡事有一般必有例外。

就象谢渊这样,虽然缺少了2018年7月1至2018年12月31的账单,但从他的易明细来看,实施至揭露买一万,而揭露至基准卖出一万,也就是说,在基准前他已经将票清空了。

所以,2018年7月1至2018年12月31即便还有易,也不影响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当我把这一点解释给法官听时,主审法官点了点,问被告是否还有其他异议。

被告方代理律师方晓无奈的摇了摇说:“没有了!”

随着审判长将法锤敲下,庭审终于结束了。

舒了一气,看看手表己经晚上六点钟了。

同事们早已下班走了。

现在办公室里就只剩下我一个

关掉电脑,我习惯地整理了一下办公桌上的文件,便拿起包包准备回家。

这时,我的手机响了,翻开包包,拿出手机一看,是崔璨璨打来的。

“在哪呢?刚打你电话关机!”

“哦,刚刚网上开庭结束,你在哪呢?回家了吗?”我关切的问。

“没,在办公室加班呢,马上就好,你等我几分钟怎么样?”

“没问题,我过来找你!”

“好的,我在办公室!”

挂完电话,我乘电梯直奔崔璨璨办公室而去。

到了才发现,她办公室外面的公共办公区内还有五六名律师助理在加班呢。

“哇,你们工作真拼命呀,这么晚了还在加班加点!”我禁不住赞叹到。

同时也为律师助理们的拼博神所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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