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曰:‘方今民荷宽政,无它疾苦,但为积欠所压,如负千钧而行,免于僵仆则幸矣,何暇矫然举奋臂,以营求于一饱之外哉!’
自祖宗以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伍保
无家业者,并与除放。’
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
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无以为生,虽加鞭挞,终无所得,缓之则为
吏之所蚕食,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藉。故举而放之,则天下悦服。
虽有水旱盗贼,民不思
。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
自二圣临御以来,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
登极赦令,每次郊赦,或随事指挥,皆从宽厚。
凡今所催欠负,十有六七皆君恩所贷矣,而官吏刻薄,与圣旨异,舞文巧诋,使不该放。监司以催欠为职业,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下为胥吏之所使。
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则县中胥徒,举欣欣然
有所得。
若一旦除放,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
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谁肯举行恩贷?而积欠之
皆邻困于寒饿,何赂之有?
以此之类,蔓延追扰,自甲及乙,自乙及丙,无有穷已。
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谓之
限。
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盖无虚
。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
嗟乎!圣
在上,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而皆为
吏食邑户,此何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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