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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百二十三章 大股东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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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晨也不太在意了,毕竟他花费在新晨科技上面的管理力挺少的,再加上钱对于他来说也是一堆数字了,所以,分红提上程也很正常。

至于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有利润却不分红,除了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期需要继续投资金外,主要也是一些大东心里失衡所致。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那些大东,可不像叶新晨这么潇洒,比如老马小马雷布斯都认为叶新晨太潇洒了,是因为其他的大东可不是这样子潇洒过来的,其他的大东为公司的发展劳、呕心沥血。

而小东除投资之外,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所以在公司盈利之后,大东容易心里失衡,便会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公司的利润,或转移公司利润,不愿意将利润分给小东。

这种心理变态的挺多的,而且也不愿意分钱,都是正宗的资本商

所以小东一点都没有办法,真的没有啥办法的,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小东和大东因为分红的事,闹得不可开,一哭二闹三上吊,有的大打出手。

至于民间江湖手段之外,有没有法律途径解决?

有是有,但是说句实话,小东没啥希望,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就是可以跟大东协商,小东可自己或请专业士帮助协商。但是没毛用啊,因为协商大东不愿意分那还是拿不到啊。

至于请求查账……嗯。按照《公司法》规定,小东可以要求查账,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但是敲山震虎跟分不分红没有什么联系,所以这也没有用。

至于有提请召开临时东会的……嗯,《公司法》规定,持有百分之十表决权的东可以召开东会,但东会的表决却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大东或者控东控制了东会,就控制了公司的“分红权”。

因此,此种方法收效甚微的。

至于比较刚烈的小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嗯,如果东会对利润分配作出了有效决议,东可以根据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但是在实际现实中,这种形较少。

因为如果没有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东起诉要求分红,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大东会滥用权利故意给不予分配的证据。

这种况下,胜诉的概率较低,一者小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权,这个更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权。

但是如果啊,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东分十元钱,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东准备转让权,退出公司,这也行不通……

为什么?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权,大东也不接受小东的权转让,小东向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又无接收。

这时,小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无计可施。

从以上况看出,小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的代价巨大。

所以为什么说大东可以一手遮天,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欢有控权,这就是原因了。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事的发生,只能够事先预防的。

因为事后的话小东的维权成本过高,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

所以如果有小东想要公司,那么最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建议合伙各方事先建立合作规则,在章程中约定清楚。

比如财务要公开透明,财务员每将财务收支明细发至东指定邮箱,东对财务有任何异议,可书面或向财务提出,财务员负责解释,直至提升东会会议。

然后加上公司正常预算之外的费用支出,须事先经一名小或书面同意,当然如果数较多,小东委托一名东负责对接。

同意的,须在十五天之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费用,大东自行承担。

然后就是要求东可将年度财务报表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审计后存在瑕疵,审计费用由财务员和控东承担。如审计后无问题,费用由提出审计的东承担。

然后也要约定一个东西,那就是约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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