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新晨也不太在意了,毕竟他花费在新晨科技上面的管理
力挺少的,再加上钱对于他来说也是一堆数字了,所以,分红提上
程也很正常。
至于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有利润却不分红,除了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期需要继续投
资金外,主要也是一些大
东心里失衡所致。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那些大
东,可不像叶新晨这么潇洒,比如老马小马雷布斯都认为叶新晨太潇洒了,是因为其他的大
东可不是这样子潇洒过来的,其他的大
东为公司的发展
夜
劳、呕心沥血。
而小
东除投资之外,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所以在公司盈利之后,大
东容易心里失衡,便会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公司的利润,或转移公司利润,不愿意将利润分给小
东。
这种心理变态的挺多的,而且也不愿意分钱,都是正宗的资本商
。
所以小
东一点都没有办法,真的没有啥办法的,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小
东和大
东因为分红的事
,闹得不可开
,一哭二闹三上吊,有的大打出手。
至于民间江湖手段之外,有没有法律途径解决?
有是有,但是说句实话,小
东没啥希望,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就是可以跟大
东协商,小
东可自己或请专业
士帮助协商。但是没
毛用啊,因为协商大
东不愿意分那还是拿不到啊。
至于请求查账……嗯。按照《公司法》规定,小
东可以要求查账,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但是敲山震虎跟分不分红没有什么联系,所以这也没有用。
至于有提请召开临时
东会的……嗯,《公司法》规定,持有百分之十表决权的
东可以召开
东会,但
东会的表决却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大
东或者控
东控制了
东会,就控制了公司的“分红权”。
因此,此种方法收效甚微的。
至于比较刚烈的小
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嗯,如果
东会对利润分配作出了有效决议,
东可以根据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但是在实际现实中,这种
形较少。
因为如果没有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
东起诉要求分红,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大
东会滥用权利故意给不予分配的证据。
这种
况下,胜诉的概率较低,一者小
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
权,这个更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
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
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
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
权。
但是如果啊,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
东分十元钱,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
东准备转让
权,退出公司,这也行不通……
为什么?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
权,大
东也不接受小
东的
权转让,小
东向
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又无
接收。
这时,小
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无计可施。
从以上
况看出,小
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的代价巨大。
所以为什么说大
东可以一手遮天,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欢有控
权,这就是原因了。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事
的发生,只能够事先预防的。
因为事后的话小
东的维权成本过高,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
所以如果有小
东想要
公司,那么最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建议合伙各方事先建立合作规则,在章程中约定清楚。
比如财务要公开透明,财务
员每
将财务收支明细发至
东指定邮箱,
东对财务有任何异议,可书面或
向财务提出,财务
员负责解释,直至提升
东会会议。
然后加上公司正常预算之外的费用支出,须事先经一名小
东
或书面同意,当然如果
东
数较多,小
东委托一名
东负责对接。

同意的,须在十五天之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费用,大
东自行承担。
然后就是要求
东可将年度财务报表提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审计后存在瑕疵,审计费用由财务
员和控
东承担。如审计后无问题,费用由提出审计的
东承担。
然后也要约定一个东西,那就是约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